这种差异是由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及美国烟酒税收贸易局(TTB)对酒精饮料的并行管辖权引起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将“食品”定义为一种“用于食用或饮用的物品”。因此,酒精饮料受某些FD&C法案的约束,用于治理掺假和造假。同时,由TTB执行的联邦酒类管理法规(FAAA),起草了啤酒、葡萄酒和白酒法规,将其控制权强制列于FDA法规之上。
到1987年,FDA和TTB的前身(酒精、烟草、枪支、炸药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MOU)清晰地表明:TTB负责颁布和执行白酒、某些葡萄酒及麦芽饮料标签的规定。但随后TTB于2008年指出,根据FAA法案,不由大麦麦芽和啤酒花,而是由大麦麦芽的替代酿造的啤酒,并不符合“麦芽饮料”的定义。因此,这些饮料不受制于FAA法案颁布的TTB标签、广告或其他法规规定。相反,他们受制于公平包装及标签法(FPIA)的规定,由FDA管辖。
FDA关于啤酒标签问题的指示
在TTP颁布“麦芽饮料”法规一年之后,2009年8月,FDA颁布了一款受其管辖的啤酒标签需求指导草案。在该草案的指示下,FDA表示,到2012年1月1日之前制造商都要修改他们的非麦芽啤酒标签。2014年12月22日,该机构完成了该指示,并指出目前预计这些产品的所有标签都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