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广元市环保局接市委书记信箱信访件,反映利州区吉顺纸品加工厂存在偷排等环境违法问题。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按环评要求进行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私自在其清水池旁的厕所化粪池内设置PVC管一根,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厕所废水一并排入平溪河。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排污口河水发现,化学需氧量超标9.8倍,对平溪河造成污染。4月15日,利州区环保局向该厂下达限期整治决定书,责令其拆除暗管,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该厂随后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
根据大量人证、物证、影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检测报告,广元市环保局认定该纸厂的偷排行为违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私设暗管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吉顺纸品加工厂处以8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吉顺纸品加工厂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元市财政局。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市环保局将对企业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记者从广元市环保局获悉,该厂已全额缴纳8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5月13日,广元市环保局将吉顺纸品加工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根据新环保法第63条第3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市公安局宝珠寺分局对该厂主要负责人处以15日行政拘留。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广元首例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目前,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已被广元市拘留所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