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7月1日正式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
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
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
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