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存在逻辑矛盾,并质疑在商标许可中产生的衍生权益必然回馈给商标权人的合理性。
“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还是“王老吉红罐凉茶”
一审判决时,法院使用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商标使用合同之前的(1995年3月)“王老吉”商标作为证据,但这只能说明之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盒装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证明“盒装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
但本案要证明的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问题。事实上,广药集团经营的“绿色盒装王老吉凉茶”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在配方、口味和包装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商品。“王老吉凉茶”对应的是两种商品,所涉及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也是两种,法院何以得出红罐包装装潢是“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呢?
此外,在整个判决书,无论是双方的证据,还是对消费者的调查,都得出了“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是一种“知名商品”。法院认定“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实际上指代了两种商品,这种对知名商品界定缺乏唯一性的结果无法与其后面认定“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联系。
“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到底归谁
在确定了“知名商品”之后,法院不支持加多宝的对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权分属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这里法院没有正面确认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而是不支持加多宝公司认为的“该包装装潢是由鸿道集团委托他人设计并首先投入使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