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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首发获通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551
核心提示:
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6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5年7月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普惠金融智慧银行村镇银行担保业社区银行担保村镇银行保险中介融资租赁村镇银行债券债券
  
  1、发行人在毕节市租赁农用地从事食用菌栽培等生产经营活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据相关规定签署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协议并办理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子公司主要从事食用菌的种植,并将全部产品先销售给母公司后再由母公司对第三方销售。因此,各子公司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其所有利润均为自产农产品形成的利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子公司采用“将全部产品先销售给母公司后再由母公司对第三方销售”的商业合理性。(2)子公司销售发票的购货单位是否与运输物流单据的单位名称一致。(3)进一步说明母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自产和非自产的农产品形成的利润。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将非自产农产品转变成自产农产品所履行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3、发行人自2013年开始以外购其他品种食用菌鲜品方式进行对外销售。2013年至2015年1-3月,外购食用菌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26万元、4,784.38万元和1,309.92万元,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0%、-14.86%和-22.27%。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开展上述业务的原因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外购食用菌的销售与自产食用菌的销售在销售方式上是否有差异。食用菌属于新鲜农产品,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变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控制上述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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