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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包装不规范引起的赔偿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403
核心提示:
  导读: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也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王某购买了某茶业公司的普洱茶一盒,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普洱茶(半生熟)”。王某认为国家标准GB/T22111-2008中没有规定“半生熟”这种标注,认为茶业公司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到法院要求茶业公司退还货款并予以10倍赔偿。茶业公司认为,王某购买的茶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王某提出的GB/T22111-2008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的预包装标准。“半生熟”只是对茶叶发酵程度的说明。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国家没有对“半生熟”这种标注进行规定,但涉案产品已经标注了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普洱茶”,对“半生熟”的不规范标注应进行整改,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故法院对王某退货请求予以支持,不予支持其10倍赔偿请求。
  
  以案释法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也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10倍赔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都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运用,其主要作用是威慑和教育生产者和经营者,使其不敢也不愿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就食品外包装标注不规范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向法院起诉时,可将标注不规范的严重程度作如下区分:
  
  一、标注不规范足以引起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够证明该标注不规范影响了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比如,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错误或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由于该标注属于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该标注不规范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法院可以认定商家是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其支付该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且该赔偿不以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
  
  二、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由于标注不规范构成了欺诈的,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比如,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错误或虚假的食品名称、食品等级或食品重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发生购买行为的,也就是说该标注不规范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其支付该食品价款3倍的赔偿金。
  
  三、标注虽然不规范但不涉及食品安全,也没有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比如,食品外包装上遗漏生产者联系方式,但这种标注不规范并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也没有因标注错误而误导消费者,仅仅是说明食品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应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再行销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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