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月15日,市民赵先生在费县路一家超市买到了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食品,经过协商,超市赔偿2000元。
2月15日,市民赵先生说,昨天自己在费县路一家超市买到了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食品,赵先生也据此事找到了超市的相关工作人员,但是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却不能令赵先生感到满意。
“2月14日中午,我去这家超市帮自己的几位朋友以4.6元每袋的价格买了一些山楂片。”赵先生说道,“买的时候并没有发现什么意外,但是结完账之后却突然发现,产品外包装底部所印的生产日期有些不太对头。”
据赵先生介绍道,商品底部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生产日期,一个是压印上去的,而另一个则是用类似油墨的东西喷上去的。“压印上去的生产日期虽然有些模糊,但是还是能看出时间为2014年08月01日,而用类似油墨喷在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却为2015年07年18日,时间相差很大,不仔细看还真发现不了。”赵先生说道,“随后,我又查看了一下商品的保质期,发现只有一年,所以说如果根据压印上去的生产日期来算,商品早就过期了。我怀疑对方是故意篡改生产日期,售卖过期产品。”
发现问题之后,赵先生立即找了超市的相关工作人员。“超市工作人员也承认了这个问题,但是因为领导不在他们做不了主,需要等领导回来才能给出一个答复。”赵先生说道,“后来他们可能联系到了领导,又对我说2月15日找商品厂家过来查看情况,看看到底该怎么解决。”
“我一共开了三张购物小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十倍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所以我就要求对方赔偿3000元,但是超市方面却不同意,只愿意赔偿我1000元,最终也没谈好解决方案。”赵先生说道。
从赵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以及产品上看到,确实如赵先生所说的那样,在该超市所购的商品外包装上,存在两个时间截然不同的生产日期。而在《食品安全法》里面也提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事情真的像赵先生所说的那样,那么要求3000元的赔偿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后,超市方面联系了赵先生,表示可以赔偿2000元。赵先生说:“一开始见面没协商好赔偿金额,但是后来超市方面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可以赔偿2000元,我觉得也可以接受,于是就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