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用的纸、金属、塑料、橡胶、纤维、搪瓷、陶瓷、玻璃等制品以及直接接触食品或者施加于各类材料表面的有机或无机涂层。食品包装材料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双重意义:一是保护食品不受外界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特性不发生改变;二是防止材料中的化学成分迁移至食品中影响食品的卫生安全。随着食品包装行业的迅速发展,由食品包装材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如PC奶瓶双酚A事件、雀巢婴幼儿牛奶ITX(异丙基噻唑酮)污染事件、塑料制品及薄膜中的邻苯类塑化剂事件等,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安全。目前,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已对食品安全建立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起步较晚,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虽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加强对国外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研究,对于加强我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监管,改进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对外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欧盟食品包装材料法律法规与标准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包括框架法规、专项指令和单独指令3个层次。其中,框架法规规定了对食品接触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则,专项指令规定了框架法规中列举的每一类材料的系列要求,单独指令是针对单独的某一具体有害物质所做的特殊规定。法规体系如图1所示。
2004年底欧盟发布了(EC)No1935/2004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是欧盟现行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其对食品接触材料管理的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进行了规定。该框架法规适用于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可以接触到食品的以及可合理地预料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本法规不适用于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设备、形成食品的一部分且可与食品一起食用的背膜或涂布材料(如肉制品或水果上的背膜材料)及作为古董供应的材料和制品。其中对食品包装材料的通用要求是:材料和制品的生产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ECNo2023/2006法规—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同时其成分向食品的迁移量不可危害人类健康,不可导致食品成分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或导致食品感官特性的劣变。另外,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得误导消费者。法规附录1给出了特定措施所涵盖的各类材料和制品清单,共17类,包括软包装常用的塑料、粘合剂、纸和纸板、印刷油墨等。
在框架法规(EC)No1935/2004中列举的必须制定专门管理要求的17类材料中,目前仅有陶瓷、再生纤维素薄膜和塑料3类材料颁布了专项指令。这些指令及其修正指令对不同材料或制品规定了有害物质的不同限量要求以及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
欧盟2011年1月15日颁布实施了新的塑料专项法规(EU)No10/2011,并于5月1日生效。新法规将有关塑料材料和制品的一般要求、授权物质清单、特殊迁移限量和测试方法等内容整合,同时对受控塑料制品的范围、某些特殊迁移限量及测试方法等进行了修订。
欧盟已颁布的针对某种物质的单独指令目前有3个:78/142/EEC有关氯乙烯单体且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93/11/EEC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释放的N-亚硝胺和可转化为N-亚硝胺的物质;(EC)No1895/2005关于在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