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6749号
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欣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20元及利息(以5092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