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未备案或将被处罚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办法》要求,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经开办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2017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登记并申请备案。未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厕周边25米禁止开小作坊
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环境,《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地面、墙面应当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小作坊应当要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和设施,并能够妥善处理垃圾和废弃物。
需要注意的是,小作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禽畜养殖场所、垃圾站、公共厕所、化工企业等污染源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开办。
产品包装需标“小作坊食品”
《办法》规定,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留存的证明文件、凭证或者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根据《办法》,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生产被禁食品最高可罚3万
《办法》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海南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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