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例》规定,对获得无公害的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对未按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附加标识的,逾期不改将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2000元罚款。伪造、冒用、转让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农业部门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纸引未来是造纸、印刷、包装行业的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集行业资讯、在线交易、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为一体的产业链B2B平台。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帮助企业降低采购成本,抬升企业利润空间;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高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