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人李某在延安某购物广场购买了多力橄榄葵花油2.5L装3瓶(单价为69.9元)以及多力橄榄葵花油5L装1瓶(单价为132元),合计341.70元。该商品外包装正面为橄榄及葵花图案,背面标注有“精选进口的特级初榨橄榄油,融入到多力畅销的葵花籽油,同时享有橄榄油与葵花籽油两种好油”等字样,配料为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标识配料的实际含量。
李某认为,该购物中心所销售的涉诉产品没有按法律规定,在产品上标明橄榄油及葵花籽油等实际添加含量,而且在商品正背面标签上都有强调该产品有较高的橄榄油成分的字样,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遂将该购物中心诉至宝塔区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341.7元,并支付原价10倍赔偿。庭审中,该购物中心认为,本案诉争的产品标签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即使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该购物中心购买食用油,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该案中,涉及产品标签上以图形、文字及文字说明的形式突出“橄榄”,强调添加了特级初榨橄榄油,而橄榄油对人体有益程度及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认定橄榄油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因此,该案涉及商品的标签应标示出橄榄油的添加量,现未标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请应予支持,遂判决由该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341.7元,并赔付李某货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417元。
一审判决后,该购物中心不服,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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