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包装制品公司的人事经理表示公司很委屈,明明是姚先生违纪在先,为了不影响他再就业,公司才没有写明解雇的原因。姚先生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就是公司无理解雇。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包装制品公司举证证明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该公司既没有提前告知姚先生辞退原因,也没有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辞退,该解除决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包装制品公司应按照姚先生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经太仓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姚先生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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