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潜逃多时的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却又拒绝认罪。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公司经济损失。
伙同前妻侵吞公款冒领老板“津贴”
50多岁的浙江籍男子许某,原系长安某塑胶包装制品厂的财务经理。其前妻马某是厂里的会计。许某在任职期间,伙同马某以及厂里的出纳盛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许、马以多发工资的方式侵吞厂里资金。其中许某应发工资约为81万多元,但实发工资为149万多元,从中侵吞约68万多元。许某月工资是1.6万元,每年奖金6万至8万元,马某月工资在6000元至6500元之间,两人都将自己的工资提高了。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许某指使马、盛通过重复制作离职员工工资表,以发放工资名义侵吞厂里约10万元,马、盛两人共分该笔赃款。
2010年10月30日,许某为侵吞之前向厂的借款20余万元,伪造了一张税务部门催缴税款29万多元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用于报销平账。盛某在明知违反报销制度,许某也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通知书为许平账,协助许侵吞该款。
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许某每月从财务现金支取该厂老板津贴近5万元,并私自侵吞该款项,共计141万多元。
2011年3月,该厂向员工发放2010年年终奖、2010年第四季度超产奖及废品销售款共181万多元。许某从财务领走上述款项后,实际发放143万多元,侵吞了剩余的37万多元。
就在2011年3月,公司收到匿名举报,称许某用假身份入厂,并侵占工厂财物。经查,许某在公司填写的个人履历很多都是虚假的,会计主任马某竟然是许某的前妻,但马、许两人均未上报给公司。此外,许某还收了46.3万多元废品款没有入公司账。
投案后仍拒绝认罪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2011年5月25日,公司对许某停职。同月28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9日,公安机关将马、盛二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2012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7日,潜逃多时的许某向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投案。
经查,许某的职务侵占数额总计286万多元。破案后,上述涉案赃款均未能起回。
投案后的许某,仍然否认自己侵占了厂里的财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多项证据已证明许某有利用作为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钱财。许某归案后拒不交代侵占公司钱财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