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引未来网讯:阳阳包装公司被环保局督查,被处以12.4万元的罚款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郭店工业园区的浙江阳阳包装有限公司开展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海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南车间1#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经监测,1#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平均排放浓度为 169 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海环罚字[2018]8号):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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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施行。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