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督查组的反馈情况,四川省迅速作出反应。12月26日,四川省经信委下发了一份紧急通知——《关于采取坚决措施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清零工作,对没有完成燃煤锅炉退出的企业执行强制停电措施。详情如下:
关于采取坚决措施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淘汰落后办〔2017〕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7年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是《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确定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反馈问题之一。请你们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任务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清零工作
请各市(州)认真对照本地区淘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目标任务,加强监督督促,抓紧做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目标任务倒排时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清零工作按时完成。
二、坚决对没有完成燃煤锅炉退出的企业执行强制停电措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7〕28号)要求,对没有淘汰退出燃煤锅炉实施强制停电措施,坚决制止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继续生产。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燃煤锅炉淘汰进度情况台账,对完成任务和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销号,并将动态管理的台账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同时要跟踪督查,严防相关企业私自恢复供电。
特此通知。
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