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作出决定时考虑了各项因数,其中包括:
1.鉴于审计问题与香港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引发证监会指示暂停公司股票的所有交易(2013年12月20日的交易所通告)及其对公司所进行的法律诉讼(2013年12月13日的公告所载),指控公司财务报表或记录在重要事项的准确性及可信性存在严重问题、其管理层的诚信问题,以及缺乏一个监控其财务、营运及合规事宜的良好内部监控制度,以保障其资产及股东的利益。尽管停牌期延长,公司现任管理层仍未处理(及没有迹象会采取适当步骤)解决该等问题。
2.公司持续不遵守投资者《上市规则》的规定,定期向股东及投资者发布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自刊发2013年年终业绩后,便一直没有遵守《上市规则》刊发定期财务报表的持续责任。
3.由于仍未能解决审计时所发现的问题及刊发财务报表,导致公司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联交所认为公司没有采取适当行动解决问题,以恢复股份买卖,令投资者不能合理地进入市场及妨碍市场正常运作,剥夺股东在市场上买卖股份或变现投资的权利。
4.根据第13.24条,公司未能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致使公司股份得以继续上市。
联交所要求公司在其刊发公告日的一个月内,即暂拟定于2017年11月5日前,就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否则联交所可能着手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