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环保“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取得最高成绩和效果即环境绩效最高的产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跑者”学习,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二、环保“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综合考虑产品本身的环境影响、市场规模、环保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环保标准规范、环保检测能力等情况,面向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污染源头削减,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相关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品。具体要求:
(一)产品环保水平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标准,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环境绩效领先的产品。
(二)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注重产品环境友好设计,采用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较低。
(三)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性能优良,达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四)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三、环保“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
环保“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部门分工,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拟开展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并将相关具体要求在公众媒体上公开。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确定环保“领跑者”名单。
环保“领跑者”标志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设计,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环保“领跑者”标志,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环保“领跑者”标志。严禁伪造、冒用环保“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环保“领跑者”标志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并完善环保“领跑者”指标以及现有环保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行业环保状况、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市场环保水平变化等情况,建立环保“领跑者”指标的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环保“领跑者”指标要求。将环保“领跑者”指标与现有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相衔接,带动现有环保标准适时提升。
(二)加强管理。
定期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及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环保标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环保“领跑者”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环保“领跑者”称号实行动态化更新管理。开展跟踪调查,对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违法排污等不符合环保“领跑者”条件的,撤销称号,并予以曝光。
(三)完善激励政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给予环保“领跑者”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四)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公开发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的目的与意义,扩大制度影响力。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环保“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