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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督察组来晋检查印刷 “五项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督察组前来晋江市开展“两节”“全国两会”期间“扫黄打非”工作检查。本次重点检查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在制品、出售出版物中有无涉“黄”、涉“黑”内容,印刷复制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委托书制度,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出版物等。同时,还了解印刷复制单位执行印刷“五项制度”的情况,并将“五项制度”上墙规范管理。

据了解,印刷“五项制度”指的是《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的五个管理规定: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其中,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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