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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标签不规范 求10倍赔偿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讯:葡萄酒外包装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赔偿?近日,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3月,老徐(化名)在厦门多兰超市(化名)购买了标注“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化名)经销的葡萄酒32瓶,共2997元,这些葡萄酒包装上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老徐购买后,认为该葡萄酒的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要求,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2015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答复称:葡萄酒的签上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有合法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案发后配合调查及时下架上述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随后,老徐将案涉葡萄酒的销售者与经销商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2997元,并判经销商和超市向其支付赔偿金29970元,即货款的10倍赔偿。老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葡萄酒,如果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则应同时标注出具体含量,其购买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却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该超市与进出口公司未能尽到法定把关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厦门多兰超市对已售的外包装成分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老徐要求厦门多兰超市退还货款299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但是,老徐未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缺陷,导致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形。案涉产品的外包装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故而老徐要求厦门多兰超市和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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