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利实业集团诉称:2012年原告上市了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采用国内首创的迪斯尼卡通形象3D立体包装。包装设计特点为:采用3D卡通形象,戴着刻有竖纹、上宽下窄的博士帽,圆形脑袋,立体小耳朵,短脖子,方形身体,色调主要使用红、黄、白、蓝四种颜色,产品名称均使用蓝色,博士帽根据不同口味,分为单一黄色、红色。原告发现,被告蒙牛乳业集团在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原告于2015年10月在超市发闵庄店购买了该产品,开具的发票显示销售方为另一被告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未来星饮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口味,也以卡通形象为蓝本,进行3D立体包装。包装规格与原告“QQ星饮品”一致,均为4小瓶一组,4组一箱。
原告伊利实业集团认为,原告的产品“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自2012年问世以来,获得过SIAL颁发的创新大奖,在知名电视节目《爸爸去哪儿》中进行广告冠名,极大的提高了产品知名度,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公众广为知晓的商品。但是,被告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产品名称方面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近似,作为同类产品,极易产生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未来星饮品”在全国多个城市的大型超市均有销售,销售量大。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模仿原告产品包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蒙牛乳业集团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诚佳和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蒙牛乳业集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