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图书出版单位要对2014年、2015年本单位开展图书出版业务情况进行认真、全面自查,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度核验表,并于8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所属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所属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并撰写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后,于8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及图书出版单位年检材料汇总后报总局备案。
通知要求,各图书出版单位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要严格审核图书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汇总、分析;各图书出版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有关事项,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总局将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撤销批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