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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推进有机化工等五大重点行业VOCs整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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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西赣州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计划,赣州将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强化VOCs源头预防。对列入全省第一批重点地区的信丰县及第一批整治范围的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加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详情如下: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6〕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江西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赣府厅字〔2016〕83号)及《赣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4〕25号)的精神,为全面推进2016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统领,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提出的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战略定位,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我市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值,即保持在68.9微克/立方米以内;全市和各县(市、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江西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华能瑞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底前完成1#机组的烟尘超低排放改造,2#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超低排放改造;在2017年底前完成1#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     (二)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全市列入环保部《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以上行业工业烟粉尘治理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钢铁企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企业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三)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强化VOCs源头预防。对列入全省第一批重点地区的信丰县及第一批整治范围的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加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第一批整治名单的信丰县冠美化工有限公司、赣州华利纸品有限公司、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龙南华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龙南广富发泡胶塑料有限公司及上犹县龙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快推进VOCs综合整治。完成石化企业VOCs综合治理,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黄标车限行。     (五)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力度,切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进度缓慢的,采取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     (六)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加强油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抽测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曝光。     (七)推进秸秆综合治理。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禁止直接焚烧。探索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继续组织秸秆禁烧执法检查。     (八)加强道路工地扬尘治理。加强城区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建立工地扬尘控制责任体系,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工地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城市道路清洗作业水平,使用吸尘式机械清扫车辆进行道路机扫作业,积极推进主次干道的机械清扫,减少人工清扫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65%以上。     (九)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钢铁企业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十)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中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十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要求,推进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淘汰,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十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洗选加工。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加快现有洗煤设施建设与改造;依法依规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     (十三)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集中供热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要求,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和供热挖潜,加快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大气十条》的要求,中心城区(含赣县、南康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0蒸吨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并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按《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十五)试点VOCs排污费征费。按全省统一部署推进VOCs排污费征收,优化收费试点的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征收效率。     (十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超排偷排行为;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对姑息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推进区域联合防治     (十七)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与福建省泉州市协作,适时召开区域大气污染协作机制会议。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应对措施,实现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加强煤炭、机动车、高架源污染防治。     五、加强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联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预报准确性,初步形成工作能力。     (十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基本实现市和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年度工作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级实施计划,制定本区域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赣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4〕25号)要求,认真抓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二十二)强化监督考核。按照《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市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予以问责。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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