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州市超鸿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沙埔致利印刷厂诉被告广州市超鸿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8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市超鸿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沙埔致利印刷厂支付货款18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即原沙埔镇政府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