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叶某于2014年8月17日从他人手中租赁该公司,承租其厂房、设备等用于再生纸生产,当年11月底投产。叶某在组织生产期间,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未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015年6月29日,该厂因高温停产。叶某未依照造纸行业作业安全的相关规定,长时间停产时未将纸浆池放空并清洗干净,导致有毒气体的产生积聚,最终在当年8月28日发生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其具有坦白、积极施救等情节,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介绍,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我市首例重大责任事故案,叶某因此成为我市首个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职业的被告人。
相关链接——《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