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增 内 容
年度报告公示试点
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根据去年修改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以往年度核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试点。旨在加快试点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强企业自律,改革完善印刷监管模式。
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工作注意内容:
1、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单位是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2、试点地区要认真设计年度报告内容,以年度核验内容为基础,在共享工商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基础上,突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的重点和特色,以满足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的需求。
3、试点地区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征求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印刷企业意见。研究确定将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报告数据整理、汇总和发布机制。
4、试点地区应当具备年度报告公示网络信息平台,要合理设计平台操作层级和管理权限,搭建看得懂、填得快、用得好的平台,要建立用户反馈渠道,及时对平台升级改进。
5、试点地区要落实对企业报告内容的检查和对违规报告企业的处理职责,组织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处罚,还要协调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6、试点地区要在今年的报告公示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过程、印刷企业的反映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向全国推广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能进能退”原则,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将增加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注意内容:
1、参加年度考核的示范企业是经总局评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2、示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
3、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示范企业提交的年度总结进行书面考核,并对示范企业逐家上门现场考评。
4、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结果,明确提出保留或撤销的最终评定意见。
5、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考核工作情况,示范企业评定意见、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并连《2017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表》(附件6)一起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温 馨 提 示
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时间
2017年2月28日前,各印刷企业将自查报告、《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同时将年度总结报送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017年4月30日前,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或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总结、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考核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2017年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2017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2017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2017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表》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个别省份按地方有关规定,2017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也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以上表格。
点击查看《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全文。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