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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包装容器露天堆放致环境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
两男子在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即将废包装容器压块后露天堆放在场地上,致化学品残留物流至地面。日前,该两名男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高某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据悉,这是自今年9月26日本市实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办理的首起环保类案件。

  据检察机关控诉,今年4月起,兄弟俩高某和高某强租赁本市金山区朱泾镇某处一起从事废品收购加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两兄弟既没有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也没有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曾包装过各种化学药剂、液体的废旧包装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敞放于露天场地。

  长时间的风吹雨淋,残留于包装桶内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渐渐流至地面。金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现场采样检测,从这些废包装容器中检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甲苯、乙苯、二甲苯的浸出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值。经称重,已压块成型的废包装容器共计30余吨,严重超出刑法规定的3吨入刑标准。经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鉴别,上述废包装容器属于危险废物。

  收到检测结果的两兄弟一下子慌了神,本以为自己做的是老实安分的生意,却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触犯了刑法。两人立即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两名男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日前被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高某强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庭前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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