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和山西省印刷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晋新广发〔2017〕6号)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是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核验程序
(一)参加核验的市属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同时填写《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二)市文化局核验市属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三)复印打印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由各县(区)文化局组织实施,市文化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县(区)文化局要按时上报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以及被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的复印打印企业名单。
三、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A4纸打印稿)。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实施智能印刷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七)印刷企业消防器材一览表
(八)印刷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措施。
(九)其他有关材料(如绿色印刷认证复印件,国家涉密载体印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印刷企业、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一份。
四、核验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二)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取得由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特别是绿色印刷产品是否达到绿色印刷行业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准予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
5.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6.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市文化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市文化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市文化局收回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市文化局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真实填写有关数据,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自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至市局印刷科。
(二)各县(区)文化局要按照市局通知要求,对本辖区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实施细则,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及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企业名单报市文化局印刷科备案。
在开展2017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市局印刷科联系。
联系人:王建平0352-7789362
附件:
大同市文化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