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查发现,该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2014年4月为某行政单位制作安全牌匾、图版图片,开具内蒙古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一枚,发票代码115071361401,发票号码00269768,填开金额7422.00元,经查证为假发票。经过稽查人员对该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证实,此发票系王某2013年在北京车站以100元购得,2014年用于自己的该笔经营业务,该个体工商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属于非法取得发票开具行为。
此次检查税款未超定额,因此,赤峰市巴林左旗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