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4月11日,北京市环保局在对昌平百善印刷厂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正常生产,但配套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中前端废气收集系统处于停运状态,导致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显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九十六条则显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