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环监罚字[2017]第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30日在现场检查和2017年5月2日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危险废物(废油墨桶)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