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规需要修改的原因包括取消许可、备案、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转移;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等。比如,国家、省取消了“环境污染设施运行资质”的行政许可;深圳拟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由审核改为登记。因此,《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需要做相应修改。
再比如,按“强区放权”的改革部署,取水许可拟由市水务部门审批调整为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分别办理;拟对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职责进行重新划分;根据审批下放原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拟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需要做相应修改。
此外,城建环资工委在初审报告中提出,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市人居环境委、市水务局分别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五项法规提出了一些补充修改完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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