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发范围
火电行业企业是指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企业,以及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的自备电厂;造纸行业企业是指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申请时限
上述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统称“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简称“核发机关”)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规定、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总装机三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国控重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类企业的自备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由自治环境保护厅征求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核发;其他火电企业、自备电厂及造纸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承诺书和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申请并已获得的正式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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