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引未来讯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已于今年2月28日,公开了广西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费政策。这一政策是在国家关于VOCs收费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文件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VOCs收费涉及的重点行业、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有机物的具体范围等相关问题。这使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为继北京,上海,安徽,江苏,河北,湖南,四川,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海南,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云南后,全国第18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包括直辖市)。
《通知》规定:广西地区的VOCs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排污收费标准为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广西将采取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
以下为文件原文: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我区本次试点行业。
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科技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VOCs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半年或每年度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加强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报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费,要开展定期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五、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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