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
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河南省环保厅出台实施《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17年河南省将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不止河南省,北京市环保局于4月份也曾出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对于核定属实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不同额度的奖励金额,最高奖励5万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闲置等)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2.提供饮食、洗浴、住宿服务的单位(如餐馆、饭店、浴池、旅店、宾馆等)使用煤为燃料的;
3.在印刷、汽修、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生产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如露天喷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经收集直排等);
4.加油站、储油库和使用油罐车的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如汽油加油枪无集气罩或集气罩破损等);
5.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或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
6.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
7.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的;
8.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9.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如氟立昂、哈龙、四氯化碳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
3.未经许可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
4.在本市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或不符合国家、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酸液、废碱液、废漆渣、废农药等,下同)的(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等);
6.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如探伤、医疗放射装置等)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6.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7.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8.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举报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自2016年以来,环保督查工作的不断开展,依然让诸多污染企业闻风丧胆,甚至有企业因不堪环保重负而自觉停产。环保部如今又设立举报奖,鼓励民众举报环保污染问题,企业主们若想安心生产,还需在环保设施上做好工作,切忌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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