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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一造纸厂偷排污水罚2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自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首批处罚了两家企业。其中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永胜造纸厂因未办理排污许可

核心提示:自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首批处罚了两家企业。其中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永胜造纸厂因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偷排污水且拒不改正,被罚款2万元。同时,经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已对涉事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自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首批处罚了两家企业。其中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永胜造纸厂因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偷排污水且拒不改正,被罚款2万元。同时,经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已对涉事人员处以行政拘留。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家因违法排污行为,被处罚的企业。

早在2013年,环境部门对永安镇永胜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营业执照过期、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的问题。当年夏季,北林区环境保护局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直至验收合格,但该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命令。随后,当地政府下达关停令,对该企业进行了断电。

去年10月,永胜造纸厂负责人王景盛将企业转租给邵长江。邵长江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偷排污水。北林区环境保护局查实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当年年末,当地政府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断电处理。今年1月,北林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安局部门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在非法生产,偷排污水。经现场取证,邵长江对非法生产情况供认不讳。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今年初,北林区环保局对永胜造纸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2万元罚款。同时,将此案移交到北林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对涉事责任人邵长江处以行政拘留12日处罚。据田源博介绍,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家因违法排污行为,被处罚的企业。

而以前旧环保法中没有对非构成犯罪的情况进行细化分类,也没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拘留的处罚规定。

环保厅也公布了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批处罚的另外一家企业—依安县锦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据介绍,环保部门现场查实了该县锦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粮食烘干塔,存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现象。随后依安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但企业拒不执行。今年初,依安县环保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事人员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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