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云南省林业厅公布10项政策措施,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这10项政策措施具体为:
一、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在林地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控林地供应结构和重点,全力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大中型矿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滇中产业新区以及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实现应保尽保。二、创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式。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灾后重建项目,可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批文,先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使用;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滚动式使用林地。
三、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要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查验工作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对辖区内使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林勘单位进行现场查验,不再收取现场查验费。实行林地及其林木采伐“双审合一”,在规定的使用林地申请报件中增加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限额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申请不再单独办理。四、全面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速度。改进服务方式,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沟通衔接,提高报件组织效率。全面取消各级自行设置的审批前置条件或设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公布部门权力清单,推进网上审批大厅建设。
五、逐级下放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下放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下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加快植被恢复费返还进度。严格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季度返还一次的规定,提高返还速度和财政预算执行进度。认真清理历年未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剩余资金和未批复退库资金,加快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拨付进度,切实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
七、持续稳步推进林权有序流转。充分利用全省林权信息管理系统和林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权电子档案及林权登记管理,深入推进林权流转,用市场化手段推动森林资源整合,为广大林农、企业提供良好的资产资本互换环境,提供林权登记、变更、流转及森林资源评估等全方位服务。创新集体公益林管理模式,在确保集体公益林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林业大户等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下经济,创新公益林管理方式,促使各类生产要素流向林业,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八、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按照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各地林业实际,积极开展项目编制、申报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加强与各级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林业投入,加快林业项目资金分解下达速度,已经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补助资金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上级补助资金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切实减少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沉淀。进一步加大在建和待验项目督促检查力度,加快推进林业项目建设进度。
九、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继续抓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巩固提升基地建设质量。鼓励企业做大林业产业,力争全省林下经济经营面积新增500万亩,达到7000万亩,切实推进林下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林业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利用国开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试点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坚持以工业化带动林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产品研发,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注重三产发展培育新兴产业,科学推进森林、湿地生态旅游,健全完善林产品流通体系,积极培育森林庄园等林业新业态。通过加快林业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林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全年林业总产值增加10%以上。
十、大力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培育林业生产、经营和营销典型,加快发展林业龙头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年新增省级林业龙头企业60户、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80家。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整合各方资金,加快建设林业产业化“小巨人”企业。加快组建成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林业产业经济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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