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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定增事宜澄而未清 回应公告与监管法规相违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青山纸业最新发布的澄清公告并没能澄清公司增发中的疑点。一方面,随着调查的深入,定增参与者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人之间的关

 青山纸业最新发布的澄清公告并没能澄清公司增发中的疑点。一方面,随着调查的深入,定增参与者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明确;另一方面,公司在澄清公告中称三人 “不属于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明显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条文相抵触。

公司如今已改口

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于12月16日以《涉嫌隐瞒发行对象之间关联 青山纸业定增疑涉信披违规》一文报道了青山纸业的定增事宜。报道指出,青山纸业定增的发行对象中,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这三人之间关系密切。沈利红任职财务总监的新疆中盈投资,其法人代表就是方怀月,而且沈利红与方怀月同为新疆中盈的股东。但公司定增公告在介绍方怀月身份时,只介绍他旗下拥有北京星探联合与北京征金投资,只字不提新疆中盈。刘首轼任职副总裁的海南华通天合置业,其两大股东之一,就是北京星探联合。当时,记者采访了青山纸业的董秘林建平,他明确表示:“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个人不是一致行动人,没有关联关系。”

在报道发出之后,公司于本周五发出了澄清公告:一、公司称关于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均系根据各认购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如实披露,公司不存在“瞒报重要信息”的情形;二、根据各认购对象已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分别出具的 《声明》,公司确认除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外,其余认购对象均不属于一致行动人;三,现有发行对象的认购金额在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出局后均同比例调增,故并无所谓“最大受益人”之说。

与林建平接受记者采访时 “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个人不是一致行动人,没有关联关系”的说法相比,如今公司的说明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强调公司的认知是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资料;第二,公司现在只说三人不是一致行动人,不再说三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又有新证据出现

而自本周三的报道以来,又有一批新的证据出现,让三人之间的关系显得愈发明晰。

根据进一步查知的资料,明确了方怀月与沈利红之间伙伴关系的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是由西藏汇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后,沈利红一直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新疆中盈的其他股东却有变化,其中,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刘守士变成了方怀月。这个刘守士与本次参与增发的海南华通天合置业刘首轼,据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查证得知,“刘守士”是刘首轼的曾用名。也就是说,沈利红与刘首轼也曾是明确的伙伴关系。

此外,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刘守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天佑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已吊销),其股东之一就是方怀月。与之前挖掘到的刘首轼是方怀月入股公司的副总裁相比,这一联系更能证明方怀月与刘首轼之间的合作关系。

澄清公告与监管法规相冲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澄清公告中的部分表态,明显与相关监管法规相冲突。

公司在澄清公告中称,公司确认除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外,其余认购对象均不属于一致行动人。然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有明文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已查明的数据,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人之间明显存在合伙、合作等经济利益关系,如无相反证据,则默认为一致行动人。而在方怀月、沈利红、刘首轼三人的合计认购额度超过10%以上持股的情况下,他们如果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则必须受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多项规定的约束。

记者于上周五试图采访公司,试图了解公司是掌握了什么相反证据,所以在公告中称三人不是一致行动人。然而,记者拨打公司的对外联系电话却无人接听,发给公司的采访邮件也未得到答复。记者拨打董秘林建平的电话,但电话尚未接通即被掐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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