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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市潼塘村造纸企业污染依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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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潼塘村造纸企业污染依旧三问环保局:百姓岂可总相欺执法怎能打折扣

致湖南省环保厅株洲市环保局

本人在网上连发两贴,投诉醴陵市潼塘村造纸企业污染严重和环保局不作为问题。两次都得到了你下属机构醴陵环保局回复。第一次回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看到第二次回复和第二天的全部企业停产,我等倍感欣慰,以为看见曙光。附近村民也欢呼雀跃,奔走相告。

环保局回复是那么的冠冕堂皇,信誓旦旦。措施各种的到位,方案各种的齐全,本以为这次环保局会有一次认认真真为民着想的严格执法,孰不料接下来的情况让人大跌眼镜,短短72小时不到,污染企业的烟囱又冒出了黑烟。不知企业采取了什么国际最新技术,在短短的72小时(永胜纸厂不到60小时)就完成了整改,此等速度让世人惊讶。

面对红水依旧滔滔黑烟依旧滚滚的整改,我等百姓欲哭无泪。这还是“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贻笑大方罢了!为什么小老百姓维个权都这么难,我们的要求其实并不高:还我们本应属于我们的蓝天碧水!

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本是环保局的分内事。面对的触目惊心的污染现象和后果,面对附近村民怨声载道的舆情,看着环保局的尸位素餐,自己尚存的那点还未麻木的良知让我忍不住再次发帖,三问环保局!

重点污染监管企业在短短的72小时完成整改,请问环保局都进行了哪些整改措施这么快就到位了?煤改气了?换工艺流程了?污水处理设施这么快就建好了?几年都未通过审批的环评就通过了?........如果没有,你们的承诺言犹在耳,那企业凭什么开工。如果企业擅自开工,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为什么不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6162及63条可以对排污企业处以查封设备停业关闭罚款直至把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等处罚。上有法律可依,下有民意支持。如果不是你们开绿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章59条,开个天价罚单给企业又有何不可,罚得企业主肉痛,让企业知道法律之不可亵渎。非不能为,诚不为也!

有村民反映打你们举报电话举报,企业主竟然能知道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请问环保局意欲何为?这事件真正表明此地无银三百两,任你们如何狡辩,也难脱和企业沆瀣一气相互串通的嫌疑。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请领导彻查你下属机构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这显示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而你下属机构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企业的百般包庇,造就了企业的视法律如废纸,视各项制度如无物,以致企业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给附近乡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作为上级监管部门对下属机构监管不力,此种严重渎职不作为,有关主管人员是不是应该引咎辞职以平民愤!

呜呼!百姓力小而势弱,企业财大而通神。居庙堂之高而忘民,在其位而不谋其政。食民俸禄而不能为民主事,其与业主之无良有异乎?无异也,其害更甚之。此乃潼塘之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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