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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河纸业7名高管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

地500亩,有员工700余人,年产15万吨箱板纸的云南银河纸业有限公司高管案终尘埃落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骗取贷款等6项罪名,董事长肖某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等7人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后果很严重,望大家引以为戒!

云南银河纸业董事长被判刑20年,工厂被罚款300万

3月28日,据曲靖日报报道:经陆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中级法院对云南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200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罚金5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0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某富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涉案金额1.2亿,公司副董、副总、供应部长、财务部长及科长等12人卷入

2014年6月云南信息报报道,因涉嫌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6项罪名,肖某富等12人上了被告席。后经陆良县法院调查得知,全案涉及金额1.2亿元。

肖某富生于1960年2月19日,高中文化,系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13年8月16日批准逮捕。本案还对该公司副董事长栾华,副总经理赵方、赵彬,财务部长王华生,供应部长王正文,财务科长史双林等人,一并追究其涉案的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以下行为都在刑罚的范围之内: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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