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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步入倒计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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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6月5日前出台

目前,“土十条”编制修改完成,已按流程进入报批发布程序。

“与‘大气十条’、‘水十条’一样,‘土十条’也由国务院层面发布,最快将在6月5日环境日到来之前出台。”业内专家说。截至2015年底,全国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尤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对此指出,将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快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10个省份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支持3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开展综合防治示范。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涉及16.23亿亩。

据介绍,“土十条”将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区分未污染土地、正在污染的土地、已经污染的土地,实施分类管控。同时,将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陈吉宁也曾透露,“土十条”将针对土地的污染程度分类做好风险管控,在风险管控的条件下做好修复。“我们要解决科学技术问题,提高科技保障能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目标考核。”

侧重污染治理,兼顾预防

具体而言,《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将解决哪些问题?

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理应成为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可以补充、更新和统筹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它应以立法目标为导向,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侧重污染治理,兼顾预防,预防重心是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的耕地污染。

“立法应理顺当前不畅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曹明德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首先应结合土壤污染现实特征确立相应的“中央和地方”及“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分权体制,结合相关法律引入立法、司法、社会监督机制,理顺行政授权机制。

在场地修复机制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可以就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重点污染场地修复机制作出原则性或详细规定,包括污染场地筛选程序(国家重点污染场地修复名录制度)、污染场地潜在责任确定程序以及污染场地的清理程序等。

但在业界资深人士张挺看来,土壤污染应以治理和修复为重心,兼顾预防。无论是“去库存”的治理为主,还是“供给侧”的预防保护为主,都是环境政策上的问题,环境立法更应当面对现实问题,采取制度化安排,“既要解决历史旧账,又要预防于未然”。

低价场地调查扰乱行业

而比起“万亿盛宴”说法,企业更担心实际问题,其中首先就是混乱的场地调查市场。

场地调查,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2014年2月,环保部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为场地调查提供了技术参考。

场地调查工作繁琐,所产生的数据又是实施修复的基础。根据该技术导则,场地调查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是否污染,分为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论与分析四个步骤。第二阶段通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确定场地关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空间分布。第三阶段用资料查询、现场实测和 实验室分析测试等方法,调查场地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供风险评估和污染修复使用。

中国市场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低价调查现象层出不穷。但更为现实的问题在于,我国很多项目的场地调查和修复工作是分开的,而后者的价格由前者的报告结果决定。修复公司进场后,要么因数据不准确导致成本增加最后利润减少甚至赔本,要么为了保证利润而不规范修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另据某权威环保产业研究机构的分析,虽然概念大热,环境修复企业投融资活动在2015年却未有明显增长。这可能是土壤修复,尤其是耕地修复的商业模式还未清晰。对于有资本优势的企业来说,另一条路则是不只关注土壤,通过PPP做大盘子。

由此,“土十条”颁布后,公司的数目会进一步增多,但是两极分化也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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