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浙江多部门联合召开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会上获悉,《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修订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据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赋予了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如何实施统一监管并未明确,导致环保部门统包统揽,长期以来环境保护领域监管体制不顺在已有法律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新修订《条例》第一章第3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义务。特别是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此外,根据新修订《条例》,设区的市、县、乡镇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如有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将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新修订《条例》第17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由此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