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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水污染整治监管出重拳 企业排污不达标停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浏览次数: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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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整治监管方面烟台市将再出重拳。近日,从市环保局传来消息,烟台市将加大水污染防治的监管措施和力度,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一律停业、关闭。

县市区政府签目标责任书

在烟台市下发的《烟台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个控制单元确定水质目标、治污策略和工程项目,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实施情况较差的,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督办意见;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各县市区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今后,烟台市还将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在重点流域逐步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水污染防治,烟台市还将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下一步,烟台市将理顺价格税费。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今后,各县市区还将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在重点流域探索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以奖代补”。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违法信息纳入烟台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试点涉重金属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参与投保。完善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和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财力支持。借鉴重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经验,在重点跨界河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工业企业排污不达标就停产

行政监管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一环。我市将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地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

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烟台市还将严格落实各类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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