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记者从山东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
《条例(草案)》共十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在总则中指出政府实施水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给予保密。
《条例(草案)》要求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纸草、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保护区域内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
建设工业园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其中一种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