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认定,2002年7月至8月,在国有公司广西林业造纸厂改制期间,被告人安明明等5人利用组织和实施改制工作的相关职务便利,通过虚列预提职工工资,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等手段,使5人持有股份的私营公司鹿寨国林公司购买改制的林纸厂少付140多万元。2006年8月至2009年6月,作为鹿寨国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明明,组织和实施了将鹿寨国林公司受自治区林业厅委托管理的相关国有资产房屋的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到该公司名下,非法占有代管的国有资产,时值1244.9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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