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严禁在长江、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沿江1公里范围内进行重化工及造纸行业审批的涉水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正在审批的,一律停止审批;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的项目,也暂停审批。
通知要求,对已经办理涉水事项审批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集中入驻工业园区和聚集区的项目一律不得补办审批手续,执法部门要严格监管和行政执法。要依法查处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化工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水事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违法案件不移交、交办案件依法不查处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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