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隆、荣成纸业及永丰余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都调整工业用纸的价格,被公平会认定为是足以影响国内工业用纸供需市场功能的联合行为,并共处新台币1,000万元的罚锾,但是,3家业者不服,都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业者不服,主要是因为在这起案件中,公平会不是依法对联合行为採实质认定的方式,也就是说,公平会并不是以契约或协议内容为依据作为认定基础;而是援引国际间普遍採行的「一致性行为」理论,推论3家业者有联合行为。
所谓「一致性行为」理论,是透过间接证据的採证与分析,来合理推论如果不是事业间採取联合行为,否则无法合理解释市场上一致性行为的现象时,即可推论事业间有联合行为合意的存在。
经过7年的审理,最高法院判定公平会胜诉,公平会指出,不论在行政处分阶段或行政诉讼阶段,对我国竞争法之执法均具深远意义。
而且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载明,联合行为之合意存于当事人内心,主管机关不易掌握证据,因此,在联合行为之认定上,纵无直接证据,然若透过间接证据之採证与分析,可合理推论若非事业间採取联合行为,否则无法合理解释市场上一致性行为之现象时,即可推论事业间有联合行为合意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