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一纸业有限公司卫生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未建设已投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无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石河子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下达了罚金40万元的经济处罚。
环境监察人员再次督查这家企业所属废纸回收制卫生纸项目生产情况时,发现该生产车间配电箱上的封条消失不见,生产线擅自恢复生产。
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男,2009年3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建有瓦楞纸项目一条,2012年委托环境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八师石河子市环保局审批,因年生产能力小于5000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而未得到批准。
该公司在瓦楞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产。
在第一次督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将瓦楞纸项目生产线查封。同日经批准后,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男以在南疆回不来为由,派其儿子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
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瓦楞纸项目生产情况后督查时,发现该公司场地西南侧一栋平房内建有一条卫生纸生产线。
环境监察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时,生产设备刚停止生产,设备发热,有乳白色废水正从管线内流入下水管网中。
经核实,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5月建成,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产生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下水管网中。
环境监察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生产,6月12日前拆除生产设备或搬迁。
同时,环境监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将卫生纸项目生产线查封。环境监察人员下达《约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人张某男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张某男再次以在南疆回不来为由,派妻子张某女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
环境监察人员与环境监测人员共同到该公司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该公司所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34㎎/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5㎎/l,超过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的限值0.13倍、0.5倍。
鉴于该公司法人张某男以在南疆回不来为由,拒不到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其儿子及妻子张某女用语言威胁环境监察人员,态度恶劣。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石河子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
法不可违,各位切勿模仿这家企业的行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