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7年一系列的环保督查、环保回马枪、最严关停令之后,不少工厂已是伤痕累累......
1、国家公布“限载令”,所有原材料上涨达15%!
2、国家税务“营改增”,原来合理避税己非法,正规企业不得不将税收加入成本,营业税3%上调17%!
3、所有物价上涨,人工成本必将上调,否则工费不够生活费,预计上涨10%!
4、2017年后,个人银行卡分类,个人所得税也将调控!
众所周知,在上一轮环保督查中已有多家纸箱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现新一轮环保督查已全面开启,目前省级环保督查已经大面积展开。而在之前的督查中有一些纸箱厂不吸取教训,在三十日的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为遏制此类行为,新《办法》中规定对无证排污、多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情形停产整治的期限改为至少为三个月。
环评只会加强不会削弱,环保部将开展全国督导
近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润秋指出,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过去一年,在全国环评队伍的共同努力下,环评改革在“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但环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来解决。
黄润秋表示,为确保各项环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环境保护部今冬和明年上半年要对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督导,第一轮先督导10个省(区、市)。
△多省市环保局已发布黄润秋在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上的发言内容。
省级环保督查已经大面积展开
广东:先后进驻云浮肇庆,迎来20天省级环保督察
时间:11月8日、9日起,为期20天
地点:云浮市肇庆市
具体内容:工业方面,全面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执法监管。对未完成整改的小散乱污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对手续不全的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高污染燃料锅炉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落实管控要求;对VOCs排放重点企业、陶瓷、水泥、玻璃、印染企业以及熔铸企业的熔炼炉等严格执行错峰生产或限产。
四川:启动史上最大规模大气督查行动,夹江迎接第一轮检查
时间:11月6日起,为期3个月
地点:成都平原地区以及川南、川东北地区
内容:重点督查“散乱污”企业是否按照整改方案实施关停、搬迁、提升改造;整改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等。此外,燃煤锅炉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行业设施建设及运行、重点领域管控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中央与省级环保督察涉气类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也是本次督查的重点任务。
河北:启动第三轮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错峰生产措施落实
时间:11月6日起,为期20天
地点:全省
内容:全力聚焦涉气环境违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本轮执法检查重点对涉VOC排放企业治理、错峰生产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前两轮(次)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严查重处。
吉林: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建材行业半年内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时间:11月1日起
地点:全省建材行业
内容: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5个专项行动。其中错峰生产是两大主攻方向之一:建材行业在2017年11月到4月的半年内全面实施错峰生产,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实施停产。
山西:环保督查扩围至11市,淘汰6757家散乱污企业
地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等11市
内容: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4市启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省“铁腕治污”强化督察组进行驻市强化督察。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加强煤质管控。全省淘汰建成区20吨/小时以下和县城建成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4031台,淘汰“散乱污”企业6757家。
湖南:对市州启动综合督查,重点督查环境治理
时间:11月10日起
地点:14个市州及有关县市区
内容:各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包括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情况,全面完成今年1至10月经济社会主要量化指标情况,同时重点督查脱贫攻坚行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转型升级、深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江苏:治霾再出重拳,启动秋冬季节大气污染交叉互查
时间: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
地点:全省
内容:压制秋冬季节PM2.5浓度飙升,对“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取缔。对“小散乱污”企业,各设区市环保部门需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整顿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注:以上省市数量为不完全统计。
为防止企业走过场,停产整治期限至少3个月
一些企业不深刻汲取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教训,在三十日的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为遏制此类行为,新《办法》中规定对无证排污、多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情形停产整治的期限改为至少为三个月。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5、一年内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又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6、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
7、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8、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9、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10、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取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才可以正常生产,而且应当注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超过控制指标,企业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或者一年内多次被警告处罚,可能会被强制停产治理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