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福建省闽侯成鑫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鑫纸业)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将年产1万吨瓦楞纸改扩建项目改建为元宝纸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该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经埋入地下的钢管排入洋里溪。经监测,污水总排口与排污管道洋里溪出口的CODcr与悬浮物浓度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中的标准。根据相关环保污染法规,环保部门对成鑫纸业私设暗管排污、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问题进行多重处罚。
一、对私设暗管的处罚。经认定,成鑫纸业在污水回用池进水口前端设置三通管道排放废水的行为可认定为私设暗管,市、县环保部门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成鑫纸业采取多重处罚措施:①查封成鑫纸业排污设施;②对成鑫纸业实施停产整治;③对成鑫纸业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万元,并责令立即拆除暗管;④对成鑫纸业有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福州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闽侯县公安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二、对违反环评法的处罚。成鑫纸业将年产1万吨瓦楞纸改扩建项目(2008年11月21日通过闽侯县环保局审批)改建为元宝纸生产项目,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报告并造成环境污染,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成鑫纸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人民币204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三、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处罚。成鑫纸业将改建的元宝纸生产项目投入生产,建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但至今未办理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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